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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5)

其实,这些记载不矛盾。西周封建是出于政治的考虑,即“以蕃屏周”。封建之后,土地并非完全地属于侯伯,只是由于世袭制,形成了事实的侯伯长期占有,但土地最高的权属仍是周王。理论上,周王可收回封地。即在西周时,土地通过分封形成了二层的所有关系,这是认识西周土地关系的基础。诸侯之下,又有卿大夫,各领有采邑,这又再次形成一种分割的土地所有关系。《大田》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公田”之“公”,又是“公侯”之“公”,卿大夫相对于公侯是私属;卿大夫之田,相对于公侯之田,即是“私田”。这种“私田”,仍是公侯所赐,它同样可以收回,这又是二层的所有关系。

这些事实都说明,在西周的疆域里,土地非单一的归属关系。以某个卿大夫的采邑为例,它既是卿大夫的私家之田,也是国君的赐田,最后,还应归结为周天子的土田。这种多层的土地所有观念,在西周强盛时期是一种事实的存在,只是诸侯坐大后,慢慢就不这样看了。但是,这种多层的土地所有关系及其相关观念,是后世土地观念演变的基础。忽视这一观念,就无法解释中国政治史上的许多现象。比如中国古代税赋制度,基础就是土地王有观。土地既然在理论上是王有的,占有土地的人,就负有向天子纳贡的义务。“贡”,既表现了政治上的臣服,又是一种占有他人土地后应付的租金和劳役。所以,秦汉的土地税又称“租”。“租”的称谓延续到隋唐,“租庸调”之“租”,仍是土地税的正式称谓。从《说文》看:“税,租也。”这说明汉代“租”和“税”仍相通。后来,为了区分私人土地的田租和国家对土地的征税,租、税二字才渐渐分开。

以租税而言,既可说成是出于维持公共事务如战争、兴修水利、行政管理等的需要,又可说是作为地主向佃耕的农民收取租金。这一点,早有人指出,如清人陈沣在《东塾读书记·周礼》中说:“古者君授民田,其君若今之业主,其民若今之佃户”。到民国,陈登原写《中国田赋史》,对陈沣的看法很是赞赏。土地最高权属公私不分的观念,可远追至西周以前,又可下溯至明清。后世,民间土地可以买卖,但无论土地如何流转,土地最终归属于天子的观念基础没有变。实际上,在古人的观念中,不但土地,人身也是属于天子的。国家轻徭薄赋,并不是出于保护土地所有权出发。如元英宗不肯加赋,理由是:“天下之民,皆朕所有。若加重赋,百姓必至困穷,国亦何益?”(《元史·英宗纪》)土地的权源,不是因私人的占有或劳动,而是天子赐予。天子给你土地,你才有。故“国税”又称“皇粮”。这个词说明,不交国税,皇帝老儿就没得吃、没得用了。这个观念,又进一步影响着如何理解古代税收的用途。既然土地归根结底是皇帝的,那么,他要收租,只要不是太离谱,就得交。交上去后,至于皇帝兼全国土地的地主怎么用,跟农民(也是国有土地的佃农)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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