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醉驾判决之正义性思考谈司法公开的目的/余秀才(4)
四、 人权与秩序的辩证关系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13]”。“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种权利[14]”。这些话是非常深刻的,没有秩序,就谈不上自由,更谈不上保障人权,所以秩序是保障人权的基础,但“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15]”,故维护秩序,又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从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来看,就是为了创造更好的公共交通环境,从而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
这真是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涉及到个人人权与公众人权、眼前人权与长远人权的激烈冲突——保险公司如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虽然保障了个人人权、维护了眼前人权,但从长远看,却放纵了醉驾和无证驾驶,可能使公众人权受到更大损害;如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我们会发现,今后发生的每一次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今天的正在审理的个人人权和眼前人权,而“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吾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16]”,故何时才算是保障了长远的、公众的人权?最终我们会发现,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保障眼前的每一个个人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终将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赔偿是不正义的,不赔偿也是不正义的。
五、 正义之结论
赔也不是,不赔也不是,怎么办?既然交强险是保险,我们还是应当回到保险的基础理论中来寻找答案。
(一)保险的原理及基础理论
从经济学角度讲,保险是指面临同类危险的众多社会单位和个人集中一定的资产建立保险基金,以此对该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特定社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经营性行为。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投保人支付保费,而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承保财产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残等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行为。保险必须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通过对个别危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进行科学总结,发现其必然性。故概率论是保险活动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是保险业建立的数理依据[17]。保险公司之所以对醉驾、无证驾驶不愿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就是因为这两种情形下,必然使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倍增,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无限扩大,从而违反了大数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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