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醉驾判决之正义性思考谈司法公开的目的/余秀才(8)
4、虽然都是醉驾、无证驾驶,但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作用可能千差万别,这种方案与方案一相比,可使醉驾者最终承担的责任与其过错相适应,符合过错与责任一致的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第三种方案照顾到了受害方、醉驾者和保险公司各方的利益,同时也符合宪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实现了所有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的完美结合。
六、正义的探索与践行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秀斯似的脸(a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能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9]”。正是有了古今中外法学家们不断对正义进行思考与探索,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不断修正,才有了我们今天相对文明的世界,但这并不代表我们现行的所有法律、所有制度都已符合正义的要求,更不代表我们可以停止对正义的思考的探索。正如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所说:“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约翰·迪金森也曾说:“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性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换言之,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否则,这个制度就会不可行,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会不断地被人们所违反,进而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20]”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得出这样一个大胆的结论——全国法院的所有法官关于醉驾、无证驾驶时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判决,无论判赔或不判赔,都是错误的,都只是照顾到了正义的一个方面,都不完全符合正义及宪法、法律的立法精神的。所以最高院的批复不断有法官违反。最高院的大法官们可以利用他们的权力和地位将他们的观点变成权威,笔者也可以利用手中的笔杆将自己的观点变成不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不知道已经有多少权威轰然倒下,两个铁球同时落地让亚里士多德黯然落幕,人们烧死了哥白尼,日心说却成为了永恒,谁敢保证下一个倒下的权威不会是最高院的批复呢?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21]。在探索正义的路上,作为基层法院法官的笔者已经率先迈出了第一步,作出了全国第一份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的判决。表面上看,法官应当“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之外就没有别的上司[22]”,笔者似乎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因为笔者判决承担垫付责任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我们应当承认,“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同样的道理,一个法官对法律盲目地崇拜,相信立法者、相信权威一定不会错,则不如没有法律,因为他已经失去作为一个法官最重要的东西——独立的思考与判断。“古往今来的自然法传统都倾向于这样一种立场,即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被称之为‘法律’。[23]”因此,“自然法的大多数倡导者——其中有圣·托马斯·阿奎那、格老秀斯(Grotius)、普芬道夫(Pufendorf)、洛克(Locke)和霍布斯——都一致同意,在实在法严重违背正义(decency)的情形下,应当承认私人和司法人员有权利甚至有义务反对这一应受谴责的法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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