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三大诉讼法之不足以增司法公信/余秀才(12)
[19] 载于《湖北“再再再审”奇案调查》一文,中国青年报2004年10月19日,转引自:http://zqb.cyol.com/gb/zqb/2004-10/19/content_969154.htm。
[20]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21] [美]马丁·P·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三联书店出版,1987年11月第一版,第209页。
[22] 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2页。
[23] 同上书,第116-117页。
[24]陈光中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第12页。
[2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惩罚。”
[26]陈光中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第381页。
[27] 同上书,第51页。
[28]江伟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第373页。
[29] 二审法院对裁定的更改暂不列入本文所需讨论的行列,因为一般很少有针对裁定书申诉的,故可先以判决为试点,条件成熟再考虑将裁定列入本文考虑之范畴。
[30] 笔者此处所说的“请求”,包括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故二审被改判方为启动第三审程序而提出的上诉请求应视为是独立的、新的请求。
[31]陈光中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第12页。
[32] 同上书,第11页。
[33]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261页。
[34][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420页。
[35] [英]弗朗西斯·培根(Bacon.F),何新译:《培根人生论》,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1年8月第2版,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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