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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债务负担/余秀才(2)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带来的困境

(一)孳息、自然增值以个人财产论带来的困境

写到此,相信可感觉出来,依该条文之规定,将鸡蛋、牛奶、羊毛、动物种仔、水果等收益均作为孳息,以个人财产论,而这些动植物在产生孳息过程中,则不可避免地需要人管理,只不过夫妻双方家庭分工不同而已,故该条文完全忽略了这些养殖、种植专业户的配偶对家庭所作的贡献,明显有失公平。

一只好的宠物,动辄几千上万甚至上百万亦屡见不鲜,如婚前饲养,婚后长大必产生增值。依该条文之规定,增值额以个人财产论,却完全忽略了该宠物也需要人养护、照顾。

作为主要不动产的房屋,最容易产生因市场带来的增值,依该条文之规定,增值亦按个人财产论,却忽略了房屋维护费用带来的债务问题,欧洲各国就曾有不少豪华古堡经营亏损。

(二)个人财产产生的债务以共同债务论带来的困境

对于这些养殖、种植专业户的配偶而言,孳息收益与其无关,但债务却要共同负担。动物,特别是值钱的藏獒,不仅会伤人,甚至会咬死人,依婚姻法及侵权法之规定,产生的损害赔偿亦应以共同债务论。哪怕作为主要不动产的房屋,一样可能会因坍塌致人伤亡,一样会产生赔偿费用,且应以共同债务论。

以上种种,因收益属个人财产,债务要配偶共同负担,即形成其配偶只担风险却无利可图的情形,可能会带来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上述的养殖户、种植户可能无人敢嫁、敢娶。

三、对个人财产所生债务划分的思考

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将孳息和自然增值均以个人财产论之规定,存在不公平之处,对此,最好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一)动植物孳息

该法条之规定,对于笔者列举的养、种植户的配偶,尤其不公,故这类孳息应以共同财产论,由此产生的人工、水电等饲养种植成本亦应按共同债务论,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其配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会导致侵权责任的个人财产的增值和孳息

如古董、黄金、字画、珠宝、银行存款等财产,本身价值不菲,亦无须太多管理、照顾,自然会增值和产生孳息,最重要者,一般不会因这些东西而产生侵权责任或其他债务,故增值和孳息均以个人财产论,并无不当。

(三)会导致侵权责任或产生债务的个人财产的增值和孳息

如藏獒、房屋等,本身价值不菲,同时本身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或其他债务,并且当侵权发生时,该财产亦有可能同时毁损或灭失,如房屋坍塌时砸伤、砸死人,藏獒在咬死人时亦被打伤或打死失去价值,由此产生的巨额债务怎么处理就非常棘手——既然财产及其增值、孳息均属个人财产,那债务也就优先用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对其配偶不公平,但这样,又可能因个人财产已毁损失去价值使个人无力承担责任,进而损害受害者的利益。并且,现实生活中不仅凶恶的藏獒会咬死人,哪怕一条普通的狗也可能咬死人、普通的牛也可能顶死或踢死人,由此产生几十万的赔偿债务,由谁负担?恐怕所有的人第一反应都是共同债务,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者。故笔者认为,只要有可能会产生侵权责任的个人财产,其增值和孳息都应以共同财产论为宜,否则对其配偶而言承担了风险却无利可图,极为不公。或者,其孳息和增值即便不以共同财产论,那由之产生的债务应以个人财产优先偿还,不足部分再对外按共同债务处理,对内按个人债务处理,配偶承担后,离婚时可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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