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债务负担/余秀才(3)
结语:
正如最高院自己所称“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收益的归属,其实最好是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解决为宜,在婚姻法未明确规定而司法审判实践中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出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3]。该条规定只注意到个人财产会增值、产生孳息的情况,却未考虑到同样也会由此产生债务,从而使之从出台那天起就有一叶障目之嫌,失之公平。
注释:
[1]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2]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2011年8月第1版,第96页。
[3] 同上书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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