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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法律文书公开的基本前提 ——可阅读性/余秀才(3)

2、民事方面。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可以口头立案,甚至有时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时,没有起诉状法院亦受理并调处案件,只有调解不成时才会让当事人写起诉状起诉,当事人可以当庭口头答辩,所以答辩状作用降低了。

3、行政方面。之所以会有行政诉讼案件,本身就是因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制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不服,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部分撤销,对行政处罚甚至可以直接变更。

4、法院法律文书的重要性。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律师、法人及自然人在三大诉讼中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都有可能被法院确认、变更、撤销或宣布无效,所以我们得出“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结论,弗朗西斯·培根甚至认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0],这一名言十分精辟地说明了法院工作的重要性。“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故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才是任何一个诉讼案件都必不可少的。而在法院的所有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判决书更是至关重要,是整个法律文书体系的至高点,处于法律文书金字塔的顶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笔者在此仅以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例论述让当事人读懂法律文书的重要意义。

三、 当事人读懂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当事人读懂法律文书,实质上即法律实施的一部分。以法律实施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11]

(一)知法始能守法

“没有事先制定的法律,就没有刑罚”,在我国,自从郑国的子产于公元前536年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起[12],“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历史已一去不复返,但法律并不是公布就完事了,须知“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3],因此,“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14],人们普遍认为“不知者不罪”,所以人们遵守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了解法律、知道法律。

(二)制作法律文书是执法和适用法律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处理案件,实质上就是一个法的适用的过程。而“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15],所以,法律文书就是法院执行和适用法律的最终结果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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