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法律文书公开的基本前提 ——可阅读性/余秀才(5)
笔者认为,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人们的文化水平还有较大差别。而法律作为一门专门的学问,博大精深,法言法语、法律术语更是不计其数,国家司法考试满分为600分,但360分就可以通过,2008、2009及2010这三年,在放宽地区更是315分就可以通过,在西藏地区甚至280分就可以通过,从而取得担任法官的基本资格。由此可见,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哪怕是法官,也不可能对所有法律术语都了解、明白,从而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就更不用说了。于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尽量使用法言法语、法律术语=尽量不让当事人看懂。尽量使用法律术语,除了能为法律文书增加一些冠冕堂皇的成份,为保住所谓的法律尊严、维护所谓的法律严肃性有些许帮助外,笔者实在看不到还有什么好处,如果想秀一下法律修养和写作水平,那么学术论文为你提供无限广袤的空间,各大报刊、杂志、论坛为你提供了无限宽广的舞台,在老百姓面前秀就大可不必了,在老百姓面前炫耀算什么本事?如果非要为之,笔者只能理解为你是好大喜功,或者是想寻求一种象成年人欺负三岁小孩般欺负老百姓的快感。
实际上,在1990年率蕴铤、陈空白主编的《法律文书写作宝典》中还将尽量使用法律术语作为写作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但在2002年刘汉民著的《现代法律文书写作》及曾宪义、王利民2007年主编的《法律文书写作》[21]等书中,却通篇没有再找到“尽量使用法律术语”的论述。故笔者认为,我们无法希望当事人在瞬间大幅度提高文化水平来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法律文书,但我们却可以在写作时写的通俗易懂些来达此目的,故写作法律文书,不是“应当尽量使用法律术语”,而是应当尽量少用,不得已而用之,应当更多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甚至应当将法律术语转换为普通人可以理解的语言表述之。
(四)提高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做到前面几方面还远远不够,因为不讲道理的法律文书是没人愿意去看的,故还应当提高说理性。不告不理原则、居中裁判原则决定了法院在审判时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哪怕是在刑诉中,发现有新的事实(如新罪、漏罪)可能影响定罪的,也只能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直接定罪量刑,检察院不同意补充或变更的,仍然只能按其起诉意见裁判。[22]因此,法院法律文书写作中应用的论证方法更多应该是驳论,即对原、被告的各种观点和看法进行分析、评价、肯定或反驳,然后作出裁判,而这一切的基础和前提是对各当事人的言论、观点加以重视并在法律文书中一一表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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