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法律文书公开的基本前提 ——可阅读性/余秀才(6)
笔者刚进法院担任书记员跟随杨福忠法官办案时曾遇到这样一件事:笔者感觉到当事人所说的很多东西明显与本案无关,但杨法官却不断地责令笔者加以记录,庭后笔者问杨法官原因,杨法官说:“你认为与本案无关,但当事人却认为有关,你不让他把话说完,他心理不舒服,他说了你不记录,他会认为你没听进去、没引起重视,从而对你失去信心并对你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无独有偶,在古埃及也有一首诗歌:“如果你是一个领导者,请冷静地听取申诉者的诉说;在他向你吐露心中委屈的时候,请不要打断他,痛苦的人希望获得胜诉,更希望向你倾诉衷肠,不是所有申诉都能获得成功,但一次好的听审能抚慰人的心灵”。[23]因此,“对于那些陷入诉讼中的当事人来说,胜诉固然重要,但获得听审的机会也同样重要,并具有完全独立的意义。”[24]这些话是非常深刻的,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听审都这么重要,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当事人的主张就更加重要了,否则,法庭上专注的倾听只会给人一种徒有其表的感觉,所以这种表述可以成为法官已经真正听审的证据,更可以抚慰他们的心灵;很多时候,这种表述只是举手之劳,无非多打几个字而已,但却可能起到预想不到的效果。
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门讲道理的学问,是一种判定是非曲直的标准,法院更是讲道理的地方,故我们完全没有理由害怕在法律文书中说理,起诉、答辩和裁判,本身就是一场三角辩论,担心言多必失无异于因噎废食。
综上,法律文书不仅应当做到公开,而且应当做到不害怕公开。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25]如果一份法律文书,在写作时不考虑公开可以带来的实效,那不过是舍本求末,根本算不上是一份好的法律文书。
结语:懂得高深的道理不算学问,能够将高深的道理用浅显易懂的话表达出来才是真正的学问,否则只会“秀才遇到兵”。法律文书就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通道,也是瓶颈,让当事人读懂法律文书,是整个法的适用中最重要的一环,不能做到这一点,法院之前所有的努力都有可能付诸东流、前功尽弃。这还只是法律文书本身的内在要求,只是法律文书公开的第一步,欲使法律文书达到举一反三的宣传、教化作用,还必须做到让案外人也能读懂。白猫黑猫,能抓老鼠就是好猫,[26]同理,法律文书无论怎么写,能够达到法律文书预期的目的就是好的法律文书,这就是法律文书的精髓。让我们解放思想、打破成见,将法律文书写的更通俗些吧!
笔者希望能够籍此一孔之见,对提高法律文书公开的实效有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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