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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法律文书公开的基本前提 ——可阅读性/余秀才(7)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余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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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2] [美]马丁·P·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三联书店出版,1987年11月第一版,第209页。

[3] 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2页。

[4] D.M.Walker,The OxfordCompanion to Law,Clarendon,1980,第754页。

[5] 《万有百科大辞典》,1973年13卷,第530页。

[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6页。

[7] 刘汉民著,《现代法律文书写作》,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1页。

[8] 同上书,第3、第4页。

[9] 同上书第5页。

[10] [英]弗朗西斯·培根(Bacon.F),何新译:《培根人生论》,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1年8月第2版,第253页。

[1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301页。

[12] 曾宪义、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61页。

[13] 《孟子·离娄上》。

[14]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85页。

[15]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三版,第307页。

[16]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255页。

[17]刘禹锡(772-842),字梦得,汉族,唐朝彭城人,祖籍洛阳,唐朝文学家,哲学家。此语出自《董氏武陵集纪》。

[18]白居易(772年~846年),汉族,字乐天,晚年又号香山居士,河南新郑(今郑州新郑)人,我国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中国文学史上负有盛名且影响深远的诗人和文学家,他的诗歌题材广泛,形式多样,语言平易通俗,有“诗魔”和“诗王”之称。此句出自《与元九书》,原文为“自登朝来,年齿渐长,阅事渐多,每与人言,多询时务;每读书史,多求理道,始知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

[19] 宋朝,惠洪著,《冷斋夜话》,卷一,原文为“老妪解诗——白乐天每作诗,令一老妪解之,问曰:[解否?]妪曰解,则录之;不降,则易之。故唐末之诗近于鄙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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