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法律文书公开的基本前提 ——可阅读性/余秀才(8)
[20] 率蕴铤、陈空白主编,《法律文书写作宝典》,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0年1月1日出版,第11页。
[21] 曾宪义、王利民主编,《法律文书写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一版。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23]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12页。
[24] 同上书,第13页。
[25] 清,陈澹然《寤言二·迁都建藩议》。
[26]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5月第一版,第3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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