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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及对策(上) ——村规民约中的罚款权问题/余秀才(3)

(三)用更宽泛的契约理论来理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说公司企业对违反其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罚款(扣工资)不合法,相信无人能接受。笔者认为,罚款,实质为用财产承担责任之方式,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支付违约金”,亦可理解为广义的罚款。这涉及“法律即契约”的理论,笔者将在下面论述。

三、法律契约论视野下的村规民约

(一)法律契约论的起源

法律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可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守法即正义”,苏格拉底在被判死刑后,其友克力同劝他逃跑,但他坚持认为,己同城邦订有契约,服法即守约。既然法律处己死刑,即使它不公正,己亦无理由背约[11]。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提到,智者吕哥弗隆(Lycophron)认为,法律是一种人们相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约定[12]。而关于法律契约论萌芽最详细和最明确的阐释出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记载——智者格劳孔(Glaucon)在与苏格拉底(Socrates)讨论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格劳孔认为,人类从本性来说“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够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大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要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傻瓜。” “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到过干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两种味道都尝过了之后,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这就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13]马克思曾谈到:“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 contrat soclal(社会契约),这一观点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14]当罗马契约观念与源自犹太教的上帝与人立约的观念相互结合后,随基督教和上帝对人们精神领域的“神国”与世俗领域的“俗国”影响的加强,服从契约即服从法律,因而亦是服从上帝,进而也就是符合社会正义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二)社会契约论的兴盛

肇始于14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和随之而兴起的宗教改革运动,使人们开始用人的观点观察和分析世界,特别是到17、18世纪,在商品交换关系普遍化的背景下,在人们普遍通过契约的形式规范商品交换行为的基础上,契约等同于法律的观念逐渐普及。在此背景下,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如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扯起了反封建的自然法大旗,旗帜鲜明地主张法律来源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在论述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和本质时说,国家与法律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5]洛克说:法律和“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16]卢梭说:“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和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17]。这个时代的思想家对法律的社会契约论论证方式虽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在人类早期存在一个自然状态,都主张人类有理性,都主张在人定法之外存在自然法,都主张人定法应当服从自然法,都主张人们可在理性指导下认识自然法,都主张人类通过契约成立国家、健全社会、制定法律。这样,这一时代的思想家以自然法为起点,以理性为根本,以契约为中心,系统地论证了法律契约论的内涵和价值。自此,法律契约论成为延续至今的重要理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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