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及对策(上) ——村规民约中的罚款权问题/余秀才(4)
(三)法律契约论的重要意义
毋庸讳言,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律理论界,法律意志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曾以所谓正统的面目出现,这可被历史地理解,但却不能被现实地认同。原因在于:法律意志论并非像有些学者曾曲解宣扬的那样源于马克思。事实上,法律意志论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神学思想家关于“法是神的意志体现”的论述。即使退一步说,认为法律意志论是近代以后的产物,它也不能被贴上马克思的标签,而是源于前苏联维辛斯基对马克思的曲解。的确,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是说过:“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衡量资产阶级私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私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8]但须注意: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在此非为法下定义,亦非给资产阶级法下定义;第二,马克思、恩格斯是在特定论战过程中以革命者的姿态批判资产阶级的法,非指普遍意义上的法;第三,马克思、恩格斯这里论述的重点在于强调资本主义社会现存的法律“实际上”是怎样的,不包括人类社会中的法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应当如此的含义。前苏联政治家型学者维辛斯基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将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论证有意地曲解为法律意志论,后在向苏联一边倒的特定政治背景下,我国有一部分学者跟着宣传,这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必须遵循与时俱进的精神,以代表全民利益的法律契约论清理往往被少数人功利利用的法律意志论。最为关键的是,法律意志论只解决了法律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在统治阶级内部如何形成法律则无法解决,我国宪法开宗明义地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当然包括立法权,而在人民内部如何形成法律?当然只能是契约,将法律适用于人民,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故法律意志论是错误的。法律契约论有如下重要意义:
1、法律契约论强调法律的人民性,符合“三个代表”精神,利于公民真正形成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信仰和认同的态度和理念。法律信仰乃法治状态之根本,这已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唯持法律契约论,才能证明人们服从法律只是在服从自己,进而对法律尊重和信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真正生根。
2、法律契约论符合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如说法律意志论在强化阶级分野和对立的情况下有重要的功利作用,但当代中国无必要强化阶级分野。若强行划分,只能在客观上制造社会分裂和动乱,给党和国家正加大力气努力解决的城乡差别、东西部差别、贫富差别、下岗就业等问题人为制造麻烦。团结,需要强化法律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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