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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及对策(上) ——村规民约中的罚款权问题/余秀才(6)

四、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限度

从上论述可知,村规民约的罚款权有其合理性、合法性,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村干部滥用职权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20]因村小组不可能形成象国家一样的专门监督机关,故易致村干部滥用职权,造成亲疏有别、额度和幅度随意、罚与不罚随心的现象。但依村委会自治法的相关规定,村干部系由集体村民选举产生并可被罢免,且“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故村干部亦不致太离谱。

(二)形成多数人的暴政

笔者开篇所举案例,即多数人的暴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是不争的事实,但“法不治众”之下,法院若判决支持之,则一方面执行难(8000元已全被用于购买猪、鸡分给全体村民吃掉),另一方面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极差,易致原告失去生活的群众基础,故而使案件陷入僵局。但总体来说,因“不告不理”,如被罚村民自愿接受,法院亦不便主动介入。

(三)空间效力的尴尬

在云南省建水县曲江镇山田村委会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一通海县人李某到村里山上偷树被抓,依村规民约,可罚款500元,因李某身上无钱,遂将其关押并让其通知家人送钱赎人。村民报案后,公安出警,因盗窃未遂,且案值太低,不构成立案标准不说,连治安处罚的标准亦不够,故公安不但未处理,反而告知村民赶快放人,否则可能构成非法拘禁。村干部犯难了,关押李某不但要管吃、管住,还要派人看守,无奈之下拳打脚踢一顿后放人。现实中,村民到邻村山上偷树引发的两村之间的冲突亦比比皆是。此即村规民约在空间效力上的尴尬。这一问题如引发争议诉至法院,可适用侵权法处理,法院处理之亦不难。

(四)罚款额度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为500元,但村规民约却动辄上千甚至几千,这就带来了一个合理与合法性的问题。如按契约自由理论,天价违约金亦不为过。但通行的观点认为,应对契约自由予以限制,故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违约金超过损失30%的可认定为过高[21]。尽管村规民约可视为契约,但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评价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而契约非法律正义的根据,法律即使体现了契约精神或来自契约,亦未必是正义的。对此,西塞罗曾明确指出:如人们以契约形式通过有害决定,则“它们并不比强盗们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决定更配称为法律。”[22]故笔者认为,村规民约虽不受合同法调整,虽可因契约而承认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但亦应对其罚款的额度予以限制。具体到开篇所述案例,我们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额500元的一至二倍范围内承认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如何操作属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需法官应用个案平衡原则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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