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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及对策(上) ——村规民约中的罚款权问题/余秀才(7)

结语:

“存在必有其合理之处”,法律非万能,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可见,法无处不在,并非仅国家公布的成文法才是法,故法官判案不应仅仅局限于成文法。当民俗、民约与国家法冲突时,不应一味否定其合法性,否则国家法将被认为是不正义的、不公平的、不合理的而失去民心。“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23]。须知“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24],因此,“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 [25]。

笔者希望本文能为今后处理涉及村规民约的类似案件找到一种新思路,找到一个突破口,从而切实有效地化解此类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注释:
[1]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2] 德·鲁道夫·冯·耶林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1页。

[3] 部分村寨仍有劳役的处罚方式,即现今应受处罚的村民(户)承担一定的劳役(义务工),但如村民(户)拒不履行,最终仍采用罚款的方式。

[4] 夏代为有效镇压反抗奴隶主国家统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承袭并发发展了舜禹时代习惯处罚方式,从而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详见曾宪义主编、赵晓耕副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第24页。

[5] 唐初统治者因慑于隋末农民战争的威力,着手缓和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遂在前代改革刑制的基础上,将刑罚体制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至此封建五刑制度固定下来,不仅行用于李唐王朝,而且影响了宋、元、明、清等各代。同上书,第454-455页。

[6] 赎刑即以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同上书第46页。

[7] 同上书第74页。

[8]同上书第253页。

[9] 宋·朱熹,《朱子大全·答程允书》。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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