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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及对策(下) ——重建事实婚姻认定制度/余秀才(5)

三、重建事实婚姻认定制度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一)重建事实婚姻认定制度的必要性

否认事实婚姻制度除了上述行政法、民法方面的问题外,在刑法方面亦存在问题。从前笔者所举的案例2看,我国刑法在认定重婚罪时承认事实婚姻,且使用的是前述的广义上的事实婚姻,但在认定强奸罪时却可能不承认,这种对“事实婚姻”的同一事实的自相矛盾的处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从民法还是行政法、刑法方面来说,都应重建事实婚姻认定制度为宜。

(二)认定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

认定事实婚姻最大的问题在于认定标准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标准一,以同居的双方认可为标准。如前所述,尽管是同居,但一方以离婚为由诉至法院,对方认可是婚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实质上是双方在法院处理案件时已形成结婚合意,故做个问话笔录即相当于补办结婚证。

标准二,以同居时间的长短为标准。这主要是针对一方认为是同居,而另一方主张存在婚姻的情形。首先,依照不告不理原则,未起诉到法院的,一律视同居关系,未经登记的国家不予承认。其次,起诉至法院的,则区别情形对待:很明显,如将时间太短的同居认定为事实婚姻,同样会侵犯民权,特别是在当今性相对开放、同居普遍存在的年代,轻易认定事实婚姻对他人名誉等各方面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如将时间定的太长,也不符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本意;故笔者认为,可参考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分居满二年”则认定感情破裂之规定,同居共同生活满二年则认定事实婚姻成立。

标准三,是否曾依民俗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为标准。从尊重历史、尊重民间风俗的角度出发,如双方在双方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主持下,依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并同居共同生活,则应认定事实婚姻成立。

标准四,以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承认为标准。这主要是针对同居一方死亡而又有遗产之情形。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承认可分为:1、对同居双方同居之事实是否知晓并认可。2、对存活一方参与遗产分配是否有异议。

笔者认为,前三个标准,主要适用于同居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或第三者将同居的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债务以及刑事中重婚、强奸、猥亵妇女等罪的情形,可独立适用亦可合并适用。第四个标准主要适用于同居一方死亡且有遗产需要分割的情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在考虑第四个标准的同时还应兼顾前三个标准。

结语:

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依民俗的结婚仪式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的现象普遍存在,虽然国家可通过法律引导之,但不宜操之过急,故一刀切地否认事实婚姻之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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