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核心证据效力变更的溯及力及法官的自我保护/余秀才(3)
其次,该证书被撤销,对诉讼的胜败必生根本性影响,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故如不采纳不合理、不公正。
第三,如直接采纳,则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致另一方当事人对之不服无上诉权,不利于维护其权益。
综合以上三方面因素,二审法院最常见的做法为发回重审。
(三)一审法官受无妄之灾
如发回重审,对一审法官而言算错案,且“错”的非常憋屈,完全被当事人玩弄于掌股之上。
三、一审法官如何自我保护
开始论述前,我们先看一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参照之,依民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笔者认为,一审法官可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己:
首先,如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确有问题,应充分向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释明,建议其启动行政撤销程序,并将这一过程记录在案。
其次,如当事人经释明后仍拒不启动行政撤销程序,可制作并向其送达一份通知书,告知其限期启动行政撤销程序,否则依民诉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视为放弃该证书被撤销所带来之民事权益,法院将依法裁决。
第三,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制作并向相关行政机关送达一份建议书,建议其启动自审、自查程序,纠正证书存在的瑕疵。并可在建议书中告知:如法院建议自审、自查而拒不启动审查程序,而之后又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审查撤销程序的,视为防碍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后果自负。笔者认为,这不仅可以,也应该,且也有法律依据,否则有行政机关把法院当猴耍之嫌。如行政机关启动了相关程序,法院即可中止审理,静待其结果后再裁判。
第四,如经上述三方面的努力后,行政机关仍未启动行政撤销程序,法院还应及时裁判。但可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写明当事人放弃启动行政撤销程序之经过,可表述为“经本院充分释明,原(被)告仍拒不启动XX证书的行政撤销程序,视为放弃该证书被撤销所带来之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系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分,本院照准。”同时,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及证据规则第二条之规定[2],认定其无足够证据推翻XX证书效力,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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