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出售的误区/余秀才(2)
其次,公司的财产其产权归属于谁。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公司由股东投资设立,自股东投资完成时起,股东即丧失财产权,同时取得股东权,依公司第四条之规定,股东权即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公司的财产当然属于公司。
综上,公司不可被买卖,上述所谓的“将公司转给了别人”,实质为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转让。
误区二:公司能否出售自己?
毫无疑问,公司可以对外进行交易,因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然存在市场交易,这也是公司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例如公司可以购入原材料,售出成品、半成品。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公司可将自己整体打包出售呢?
既然公司可出售财产,那似乎公司就可将自己的财产全部出售,甚至包括经营许可证照、专利权、工业产权等,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个公司被另一公司收购的情形。笔者认为,公司购买原材料,必然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出售成品等货物必然要收回一定的对价,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看,这叫等价值交换。但如公司将自身整体打包出售,则意味着:1、公司自己都被出售了,那其主体资格也应相应消失,且公司因丧失其资产而不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从而丧失其民事主体资格;2、既然是公司出售自己,那其必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其自身已不再是民事主体,那交易的对价将无人接收,或许有人会说由股东来接收,笔者认为,如由股东接收,则转让的实质不再是公司,而是股东所持股份。
综上,笔者认为,公司不可能在对外签订的合同中自己签约盖章出售自己。
误区三:公司全体股东能否决议出售公司?
毫无疑问,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3]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股东均可转让其股份,但这并不等于股东可决议出售公司。理由:出售公司,则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公司不复存在;但股份转让,则只是变更公司股东,公司仍将存续。根据前述得出的结论,公司不能被出售,那股东决议出售公司当然亦不合法。
相反,若公司股东可决议出售公司,那意味着公司随时有可能被股东出售而消灭,致公司债权人无安全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误区四:公司能否持有自身股份(股权)?
公司可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股权,下同),但能否持有自己的股份呢?论述前,先看个法条:
我国公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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