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出售的误区/余秀才(3)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从该法条可看出,股份公司是不允许公司常态持有自身股份的,为何?“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将其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具有均等性的最小构成单位,股份的总和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4]因此,由注册资本形成的财产归公司所有,一旦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则意味着相应股份所代表的资产又回到了股东(公司自身)手里,即公司退还了股东的出资,相当于抽逃出资,属违法行为[5],这就是为什么公司收购股份后要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亦不允许持有自身股权,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若允许之,同样相当于公司将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又退还给了股东(公司自身),同样属于抽逃出资,同样违法[6]。因此,笔者认为,依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同样不允许持有自身股权。
误区五:公司能否擅自没收、作废股东股权(股份)?
公司是怎么来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股权的存在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所以,不存在没有股权、股份的公司,也不存在没有公司的股权、股份,两者同时产生,亦同时消灭,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公司没收、作废公司股东股权、股份,相当于房子的二楼要把自己的一楼挖掉,显然是不可能的。再者,现实生活中,部分股东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往往只有开年会时才会到公司,甚至永远也不会去公司一下,如公司可擅自没收、作废股东股权、股份,那试问还有谁敢向公司投资?还有谁敢购买公司股票?
结语:
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有着根本的区别——个体户、个人合伙组织无独立民事主体资格[7],由其出资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可随意转让,因为即使该个体户、合伙组织被转让了,其债权人亦可找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公司具独立主体资格,以其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即债权人权益的保障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公司必须实行资本维持原则,否则债权人将无安全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关于个体户、个人合伙组织转让(转给别人经营)的很多理念不能应用于公司,笔者撰此短文,指出这种错误应用的些许误区,望能对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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