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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之死 ——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全面修订版)/余秀才(14)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1]。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星罗棋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权利人多如牛毛,精通法律的律师亦比比皆是,故在不远的将来完全可能暴发全国性的危机——当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人们依本文理论提起的再救济之诉雪片般地冲击各基层法院、各中级法院甚至各省高院时,当各种申诉潮水般地冲击各中院、各高院、各省检甚至最高院、最高检时,当各种上访冲击各国家机关时,必生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被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则后果更加令人堪忧。这已经不仅仅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了。

五、法院的任务与使命

依照最高院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所以笔者前面才会说权利人第一次起诉的全过程,即第二次起诉所依据的证据的形成过程,判决书就是最终证据。义务人是否构成拒调时效抗辩,是本文立文之本、根基所在,故法院在本文所论述的再救济途径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一)今后法院的任务

之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旦审查确已超过诉讼时效,在判决书中就往往只论述与诉讼时效有关的内容,对财产权的类型、数额、双方及案外人是否有争议等内容不再审查和论述,甚至连财产权的真实性及客观存在性的审查都有可能省略。之前,此处理无可厚非,因为这对支撑起“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这一结论已经足够。但今后不行了,法院应当且有能力查清事实,将涉案财产权直接转化为可直接给付的人民币数额,并确定义务人应当清偿的具体数额(如交通事故案件),在此基础上再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二)此为法院的法定义务

民诉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表面上看,笔者引号中的内容是民诉法的任务,仔细思之,其实不然,既然民诉法是用来保证法院做这些事的,难道这些事还会不是法院的法定义务吗?

综上,笔者认为,将所有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的案件,都过滤成并最终定性为因义务人的拒调时效抗辩行为所致的案件,不仅是法院和法官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法院和法官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结语:

任何专家、学者、任何人都可以不认同本文的观点,对本文不屑一顾,但有两种人不会——那就是权利人和律师。对权利人而言,本文岂止是救命稻草?简直如获至宝、重获新生!律师就更不用说了,本文将带给他们无穷的财富[[20]]。利益之所在,就是动力之所在。全天下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人都不知道有多少,可以想见,在不远的将来,本文将大放异彩。当权利人和律师们依据本文的理论和观点向法院提起本文所述的这三种再救济之诉时,法院可以不受理吗?如不受理,权利人要求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有勇气出吗?依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该裁定可上诉,接受上诉的法院又有勇气维持原裁定吗?权利人对二审裁定不服,依法还可申诉,当权利人们的申诉雪片般冲击各省高院、高检、最高院及最高检时,两院又该怎么办呢?这些问题就留给具体的法院和承办法官去处理和思考吧,毕竟笔者只是小小的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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