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之死 ——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全面修订版)/余秀才(7)
如义务人的回答是还想再偿还,那么,首先,法官可接着问:“那你打算如何偿还?”,故这种回答已经为调解敲开了一个口子,进行调解也就顺理成章了;其次,既然义务人都表示还愿履行,并通过庭审笔录的形式将此回答固定,则依时效新解释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义务人所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以抗辩还有效吗?法官可直接判决义务人履行。
故,此系法官庭审技巧问题,法院可通过向义务人提此问题而将所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案件都过滤一遍,把所有因诉讼时效而驳回原告诉请的案件都变成是因义务人的第一种回答所致的案件[[17]]。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义务人合法的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和拒绝调解这两个行为,掩盖的是其“不想再偿还”的非法目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之规定,可认定拒调时效抗辩行为无效,不能产生义务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从而仍直接判决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民间有句谚语:有借有还,再借才能,有借无还,再借不能。这体现了最简单、最朴素的诚信观。拿最常见的免费物品借用和无息民间借贷合同来说,借期届满后,基于诚信原则,义务人亦有主动归还、偿还之义务,现实中绝大多数交易也以义务人主动履行为常态。现义务人违反诚信原则,非但不主动履行,在权利人起诉后还要援引时效抗辩,迫使法院只能驳回权利人诉请,致过了时效尚可逍遥法外,不受法律规制。尽管法国民法典规定不得对义务人“授用恶意的抗辩”,尽管德国、台湾的民法典明文规定“义务人得拒绝履行”,似乎为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披上合法外衣,但从自然法的根本属性上看,却永远无法改变违反诚信原则的本质,深陷不诚信的桎梏。
4、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因法律允许其援引时效,义务人就为己私利,置诚信原则于不顾,表面上看合法,但从自然法角度看,仍系违背一切作为正直的人的正义和良知的行为,仍无法摆脱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阴影。
综上,笔者认为,拒调时效抗辩是一种新的、独立于原财产权的民事行为,这种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呢?下面本文将进行具体分析。
三、再救济的可行性论证
笔者认为,针对义务人拒调时效抗辩之行为,权利人可再提起侵权之诉、不当得利之诉和侵占罪的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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