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余秀才(4)
综上,针对原告有律师代理的案件,笔者提出一种审判模式——在庭审中明确询问原告是否坚持按起诉案由起诉,如其回答“坚持”并用庭审笔录的方式固定下来,不但使我们的审判变得简单得多——只需根据其案由审理,成立则支持,不成立则驳回,免去了“翻开石头蚂蚁多”的尴尬。同时,也使一审法官得到最好的保护,因为二审法官同样因此丧失了更改案由的权利,也就不能以此为由发回重审。
结语:
任何一个案件在实体上都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但用程序却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点,例如两个人分一块蛋糕,无论你怎么分都不可能让两块绝对的一样大,也不可能绝对让双方都满意,但如果让切蛋糕的人后拿,却可以让双方都无话可说,这就是程序的优势。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2]。这句话的意思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们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3],达至程序公正。故我们在行使案由确定中的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1]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2] [美]马丁·P·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三联书店出版,1987年11月第一版,第209页。
[3]陈瑞华著,《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9月北京第一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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