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打击的对抗 ——新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余秀才(4)
第四,增加规定了二审时检察机关查阅卷宗的期限为一个月,且不计入法院审限。
五、重审以一次为限、重审不加刑
(一)重审以一次为限
这实际上是“免受双重危险”原则的体现。司法裁判活动应有“终结性”,在刑诉中,该终结性被称为“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对同一行为实施双重追诉”。一事不再理,是大陆法国家实行的一项诉讼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学者看来,该原则的贯彻可以维护法的安全性,防止因为再审的随意开启而破坏法律实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禁止双重追诉,又可称“免受双重危险”,是英美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对个人的刑事追诉一旦进行完毕,不论裁决结论如何,都不能使其重新陷入被追诉的境地,否则“个人就会因同一行为反复承受国家的追诉或审查,其权益反复处于不确定、待审查、被判定的状态,而这恰恰是对个人权益甚至是人格尊严的不尊重,是非正义和不公正的”。[6]时至今日,“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或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其中有五十多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此规则”,[7]并且已被规定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中[8]。
网上暴光的两次、三次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比比皆是,甚至有四次发回的王善升案[9],最离谱者被保定市中院七次发回重审的杨木申、胡永龙强奸案[10],此案创‘马拉松’之纪录,7次重审史无前例。重审泛滥,使公众将法院审判看成儿戏,“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之下,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此次修改,明文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虽未完全实现“免受双重危险”,但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是我国刑诉法与国际接轨、与时俱进的体现,具里程碑性的意义。
(二)重审不加刑
新法在原来上诉不加刑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重审不加刑制度。新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实际上是“免受双重危险”、“避免重复评判”的体现。
结语:
新刑诉法修改的内容很多,非笔者三言两语所能囊括,但打击与保护的对抗始终是修改的争议焦点,也是贯穿整个修改案的主题、干线,是此次修改的中心思想。“刑事诉讼法,不仅是人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大宪章”,打击与保护是刑事诉讼法宝剑的两边剑刃,不仅立法时要舞好之,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冲突,司法裁判亦然,这就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由来和理论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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