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与打击的对抗 ——新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余秀才(5)
笔者拙见,望能对学习好、运用好新刑诉法有所助益。
[1] 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1] 战国·荀子,《荀子·致士》,意思是:奖赏不要过分,刑罚不要滥用。奖赏过分,那么好处就会施加到道德不良的小人;刑罚滥用,那么危害就会涉及到道德高尚的君子。如果不幸发生失误,那就宁可过分地奖赏也不要滥用刑罚;与其伤害好人,不如让邪恶的人得利。
[2] 西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和其他有关人员连同受处罚。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第75页。
[3]陈光中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第11页。
[4] 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从此规定可看出:一是仅犯罪嫌疑人自己可聘请,二是每一个事项都需要委托。
[5]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论语·子路》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第96页。
[6] 同上书,第116-117页。
[7]陈光中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3版,第12页。
[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惩罚。”
[9] 2010年11月22日,王善升终于等来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这个再普通不过的案件,在过去的四年多里,历经一审法院五次判决,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发回重审,最后经过河南省高院的再审,一共六次审判才最终结案。转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2/02/c_12840488.htm。
[10]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却经历了10次审理宣判、7次裁定发回重审,历经7年时间,最终以与以前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使案件的审理暂时告一段落。转引自:http://news.huaihai.tv/shehuinews/2006/0924/2006-09-2412613.html。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