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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限制法律问题研究/丛彦国(6)
(二)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虽然《公司法》不但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累积投票、股东知情权、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排除、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制度,而且还从扩大公司信息公开内容、赋予股东自行召集权和提案权、公司僵局股东解散请求权、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等方面人手,全方位多途径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公司法》仍然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在股东知情权方面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是,《公司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股东行使上诉权利的具体程序和完善的救济途径,这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信息、掩盖事实提供了借口。
2.在股东诉讼方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诉讼程序的启动对于主体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对主体资格的这种条件限制却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由此造成股东诉讼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较难实现。因此,在股东诉讼方面有必要取消主体资格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对大股东起到监督的作用,从而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股东诉讼费用承担方面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保障股东诉讼的合法权益。
3.实施中的程序性保障
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性规范的保障,虽然《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制度,然而这些制度的执行与适用却缺少相关的配套规定,例如在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与经理制度、监事会制度、股东权利的救济制度等方面还需要配套性的规定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结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制度之建立与完善并非是法律某个条文可以单独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问题,其立法宗旨是为了通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来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使该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功效,毕竟需要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安建.中华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01.
[2] 倪浩嫣.对股份转让行为的几个疑难问题的评析[J].理论学习,2006,(8):37.
[3] 奚晓明.股权转让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6.
[4] 彭真明.公司法教程[M].北京: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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