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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房销售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项/陈召利(2)
3. 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分期销售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每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0000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
4. 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申报价格的均价必须符合公布的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求。应当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时保持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信息系统中价格的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要在10日内一次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
5. 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拟公示的配套车库(位)处置方案纳入预(销)售方案同时申报。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公摊面积、非人防工程的独立车库(位)方可进行出售或附赠,且应在商品房通过竣工验收、办理初始登记后进行。出售或附赠时,应当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书面的车库(位)买卖或附赠合同,并附标所购车库(位)编号、具体位置等详细信息的车位平面图、房屋代码等资料。
6. 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7. 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8. 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9. 不得将设定抵押的房屋、已拆迁安置给他人的房屋对外销售。
10. 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11. 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12.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13. 注意房号与实际楼层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明确说明,并明确约定商品房的编号以公安部门最终核准的编号为准。
14. 关于房屋面积误差,建议约定据实(以商品房实测面积为准)结算。
15. 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尤其是贷款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16. 明确约定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维修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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