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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制定权”/徐升权(2)
二, 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对于理解宪法制定权,仅掌握其概念是不够的。能从制宪权的性质分析中观察其基本特征是
很重要的。
1. 制宪权的广泛性与集中性的统一。广泛性是指享有此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在我国,每
一个公民都享有制宪权。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制宪权行
使之中。而享有制宪权并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宪权。在大多数国家中,享有制宪权的公民授
予某特定群体去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中性的体现。
2. 制宪权的短暂时限性与长期存在性的统一。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当制宪权的
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认的宪法以后就将经历长期的停止行使状态。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权力的消
失,因为它只是从行使的动态转化到了存在的静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通过产生法律效力
的宪法产生了制宪权的变形——可以替制宪权完成确保宪法适时的任务的权力——修宪权。修
宪权的长期存在从侧面表明了制宪权的长期存在性。
3. 制宪权的依赖性与独立性的统一。由于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全体公民而行使主体为某特
定群体,故该群体行使的制宪权必须依赖于广大人民的赋予。而广大人民的制宪权要得以实现
又依赖于该群体代表他们去进行行使活动。因而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之间有不可分割
的依赖性。
当一群体被赋予直接行使制宪权的权力以后,该群体便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他们在制定那些
有可能被赋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文规则时必须是独立的。这种独立能确保其权力行使的公正。
然而独立之后有一次体现依赖。这是指独立制定出来的条文规则要有赖于公众的认可才能够具
有最高法律效力,才能够组成宪法。
以上的多种特征都与制宪权的行使有密切的关系。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制宪权的行使的相
关系问题。
三, 制宪权的行使
制宪权的行使一个程序问题。制宪权的行使过程就是形式主体依据制宪程序进行制定效力待
定的条文规则的过程。
制宪权的行使是要受到多方面约束的。首先,要从法理的角度去考虑,要在体现正义的同时
去兼顾效率。这样制宪权的行使结果才可能被赋予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其次,行使制宪权时
应注意吸收自然法中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并要尽力确保政府权力能在可能接受的范围内
行使。第三,制宪权行使时要考虑到国际法。毕竟一国的宪法将影响该国的对外形象、对外政
策等诸多方面。一个国家离不开国际社会。
要成功行使制宪权,首要问题就是要组建直接行使该权力的制宪机关,确立制宪权的行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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