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常鹏翱(8)
若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由他人实施,在判断其效果归属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其他两类事实行为规范:(1)适用无目的意思的事实行为规范,如 A 代 B 在雨天为邻居 C 修补房屋,A 修补房屋是无目的意思的事实行为,该行为之所以在 B 与 C 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是因为 A 被视为 B 的辅助人,[7]214辅助人规范本来用于无目的意思的事实行为的效果归属,在此则能解决他人实施的无因管理效果归属问题。(2)适用目的意思不独立的事实行为规范,如在 A 未参与的情况下由 B 代为设立住所,未实际居住的 A 之所以能取得住所设立的后果,是通过类推适用占有辅助或占有媒介规范,把 B 将 A 的物品置入某处所的行为视为 A 占有居住该处所,从而为 A 设立住所扫清障碍。[7]211-212
(二)与法律行为规范的关联
由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反差过大,学理通常否定前者规范——如行为能力、代理、附条件、附期限等——对后者的适用。[17]193从大致情形来看,此言不差。但就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的具体情况而言,却不能绝对否定法律行为规范的适用空间。
首先,制度功能的重要性为援及法律行为规范提供了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住所设立。与事实行为通常不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只需有意思能力不同,住所设立人需有完全行为能力,向法律行为规范的这步靠拢,主要基于住所的重要功能,即作为生活关系中的重要空间,住所不仅涉及债的履行等私法事项,涉及诉讼管辖等程序事项,还涉及税收缴纳、救济金发放等公法事项,[18]41为慎重起见,设立人有完全行为能力就是必然选择。这一要求使法定代理规范的适用成为现实,即尽管在某处所长住的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久住意思,但没有法定代理人的久住意思予以补充,住所仍不设立; 尽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没有设立住所的意思,法定代理人也仍可为其设立住所。[9]56
其次,尽管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仍在事实行为范畴之中,但独立目的意思为它提供了自治契机,无该意思就无法完成事实行为,这一意思决定后果的结构与法律行为相似,从而为意定代理规范的适用提供了契机。以由他人代为设立住所为例,可通过类推适用代理规范来落实本人的久住意思,并与前述的占有辅助或占有媒介规范结合,使他人行为的后果归属于本人。[7]211 -212据此看来,也许私法自治不应局限于法律行为,还应拓展到有目的意思的事实行为。
最后,事实行为并不排除法律行为作为自己实现的手段,无因管理即可用法律行为作为管理行为,对此应适用法律行为规范。比如,购买建材来修补邻居房屋是无因管理,作为法律行为的购买是管理行为,为保障其法律效力,行为人需有完全行为能力; 而修补为事实行为,行为人只要有相应的管理事务能力即可。[9]59-60又如,在管理行为是法律行为,且由他人代为实施时,可类推适用代理规范来确定法律效果的归属。[7]214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