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司法裁判与民意的碰撞与契合/张恒(6)
5、根本:完善制度
公正如何能够成为公开的正义?关键在于不仅仅需要有态度,还应该有机制。民意对个案的影响,不在于民意本身,而在于司法机关是否有机制吸收合理的民意。
首先是继续完善当前实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项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增强人民对司法过程的知情权,提升民众对司法的接受度和满意度。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也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最常见的是多数人民陪审员对案情并未充分了解,“陪而不审”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尤其是合议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民陪审员对庭前准备工作的参与度,在依情理断案时更要首先征求陪审员的意见,让常情常理先得到人民陪审员的检验,使民意表达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发挥。
其次就是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当前,民众法治意识虽然有所觉醒,但是法治理念仍然淡薄,人们关注司法,却并不真正懂法,更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和直观的感受评价法院对案件的处理,而很少从合法性的角度评价司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畅通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群众来信来访、调研等渠道,主动向民众披露司法裁判行为,分析裁判依据,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同时法院还应当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对媒体进行适当的约束,出台合理的媒体行业相关准则,引导社会民意走向理性。
最后就是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机制。裁判文书说理的社会作用不可忽视,法院应当通过裁判文书校核部门重点校审、生效裁判文书公示、优秀与差错裁判文书评比等途径,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避免文书过于简单或复杂难懂,使每一份文书有理有据、说理透彻、条理清晰,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在运用常情常理辅助判断的过程中更需要将所用到的常情常理明确分析,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判决结果的可接受度,赢得公民对司法的信赖与尊重,充分维护司法公信力。
总之,就司法裁判与民意的关系,司法不能不考虑民意,亦不能为民意左右,司法需要尊重民意,引导民意,对非理性的民意进行适当的指引。法官在依据常情常理判案时,既应坚持法律至上原则,秉承中立,也要适当听取民意的合理成分,在作出裁判前考量可能发生的社会效果,在追求公平正义中作出合法合情理的裁判,维护法律的权威,捍卫司法的公正,促进法治的进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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