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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黄燕(4)

  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稳定,有利于保护人民自己生活空间自由,不受他人干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同样了规定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了该公约,虽然全国人大还没有批准生效,但同样对我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同时,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非依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住人的意愿而入其住宅。

  《刑事诉讼法》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搜查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的依据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刑法》对违反规定侵入他人住宅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3、住宅不受侵犯也不是绝对的,要受到的法律的制约。国家机关可以基于合适的理由,遵循法定的程序,得以搜查,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通信自由权依法不受侵犯

  1、通信自由权包括二层次含义:一是通信自由,指公民在与他人交往中,通过信件、电话、电报等形式自己意愿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二是通信秘密,指公民与他人的通信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听、偷看、传播,或以非法方法获取。二者结合起来构成了完整的通信自由权。

  2、通信自由的法律保障

  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在各国的宪法、法律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的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人人都有权享受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权如同其他法律权利一样,同样也会受到法律限制。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一定的界限,国家机关为了追查刑事犯罪及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做出一定的限度。

  五、结语

  宪法的切实有效实施是宪法的生命力所在,不能得以实施的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宪法实施是宪法的本质要求和生命内容。只有宪法得到切实的实施,才能真正体现宪法的价值和功能,发挥宪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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