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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村民自治权利的司法救济/张玉英(5)

  从这一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王华的自治权利在被侵害时因为法律依据的缺失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目前,在我国提起诉讼的程序方式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村民自治权属于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除去那些纯属村民个人与村民自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外,村民自治冲突的诉讼救济实际上无法落实在我国现行诉讼法体系中。村民自治权不是民事权利,通过民事诉讼加以救济在法理上解释不通;村民自治权也不是行政权力,村民个体权利在自治体内受到侵害同样无法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得以救济。但考虑到村民与自治体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在村民与自治体发生纠纷时,笔者认为可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来容纳村民自治权的诉讼救济程序,考虑增加有关村民自治司法救济程序的规定或特别规定。换言之,对于村民与乡镇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有关自治权纠纷或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部门发生的有关自治权的纠纷,不再拘限于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允许村民或村民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这对于遏制政府恣意干预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切实享有基层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扩大《民事诉讼法》选举诉讼程序范围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选民资格关系到村民的政治权利和切身利益,如果不将村民的选举纠纷纳入到司法救济的范围,则难以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合法进行。但专门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民资格纠纷的法律,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笔者以为,最便捷有效的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规定村民自治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纠纷,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选民资格的规定处理。

  (四)培育自治村民的自治民主和法律意识

  自治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他们能否参与村民自治,在村民自治中能否正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关系重大。要让群众在实践中锻炼,在实践中提高。正确处理选举时法制宣传教育和平时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关系,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持续、稳定进行;正确处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教育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的关系,使法制宣传教育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系统性;通过民主决策,把村务大事的决策权交给村民;通过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通过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重要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在实践中使农民群众逐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养成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理念,并逐步创造出完善民主程序和民主制度的范例,从根本上推动村民自治日趋完善,进而加快整个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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