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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邱爱明(2)
因此,李某虽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但其并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所以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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