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审判管理目标定位的再判断/马龙(5)
(二)对审判人员的管理
对人的管理也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工作是由审判人员来完成的,审判管理工作决不能忽视对审判人员的管理。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这是一个老命题,但在加强审判管理的意义上,这一点仍然要再次强调。继续坚持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是各国司法实践共同得出的一致结论。加强对现有法官队伍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吸收高学历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是一直以来采用的方法。但是,法官队伍的扩充不可能是无限的,同时国家对公务员编制的控制也日趋严格,故应当采取其他办法。笔者认为我们仍然要效仿大陆法系先进国家,可以考虑由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教授、副教授兼任法官,参与合议;同时可以扩充专任司法辅助人员的扩充,在不需要增加编制的情况下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
2.提高法官经济待遇。诚如前文提到的概念,管理要为管理对象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其在这样的环境中高效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必然是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具体表现。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笔者不再强调多次被诸多学者提及的高薪养廉,只提出一点建议:把法官的工资收入同法官级别挂钩,不再同职务挂钩。这会减少部分职务竞争,或许还会减少法院内诸多机构副职的必要,是法官队伍更趋专业化,淡化行政色彩。即使法官人数不变,也会增加一线审判的法官,这会令更多普通法官受惠,鼓励较多的法官集中关注审判,使审判工作做得好但不善于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官能看到前途的光明。法院系统一直努力去行政化,这一建议是符合这一趋势的。
五、结语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不懈追求的两方面。在传统司法更为重视效率的情况下,审判管理就应当成为补充或者纠偏的重要手段,以求鱼与熊掌可兼得。审判管理不应当成为改头换面的法院内部控制管理,而应当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应当成为审判工作创新的排头兵。而在这样的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法院系统本身,还是社会各方力量,都将从根本和长远上获益。
注释
1、腾讯网:《常州新北审管办审监庭合署办公》,载http://news.qq.com/a/20080704/000573.htm,访问于2012年4月25日2:00。
2、可参照中纪委与监察部的关系。
3、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理学(第九版)》,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4、例如英文中的justice和德文中的Justiz,均既表示“司法”又表示“公正、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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