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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民事诉讼法》的“另一半”/王礼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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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司法解释也存在缺陷。如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无效婚姻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这个规定并不完全适用无效婚姻,在司法实践中问题较多。我在婚姻审判中甚至发现,有的自己伪造虚假结婚证,而后使用伪造的结婚证申请宣告合法登记婚姻为重婚,最后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没有救济渠道。
   (六)离婚调解程序没有得到应有重视或正确适用
   最典型是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法院则直接下调解书或判决书,不进行调解。有的判决书也是这样写的:“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正确的做法还是要调解。判决书也应当加上调解无效的内容,写成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有些案件,原告只是希望通过离婚诉讼教训对方一下,迫使对方悔过自新,但另一方却也在一气之下同意离婚,双方只好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纠缠,法院便对是否离婚不作调解和好工作,在子女和财产不能协商解决时,当即判决离婚。原告或被告慌了手脚,则以争子女抚养或财产为由上诉。二审在审理发现原告的真实用意和双方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最后调解双方和好。
   (七)在身份关系案件的实体处理上存在不少问题
   1、将民法总则中有关适用于财产纠纷的规定和原则,完全适用于婚姻等身份案件。
   在身份关系案件的实体处理上,最突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就是将民法总则中有关适用于财产纠纷的规定和原则,完全适用于离婚等婚姻案件。如将民法总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关规定,完全适用于婚姻案件,如一方婚姻当事人隐瞒真实身份情况,欺诈对方而结婚;一方或双方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结婚证;一方或双方隐瞒身份,假借他人身份证结婚;一方或双方提供虚假材料结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假结婚或假离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婚姻;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的瑕疵婚姻等,都作无效婚姻处理。甚至将未成立婚姻也作无效婚姻处理。对民法总则的有关附条件、附期限以及消灭时效等,也有适用错误现象。
   2、对婚姻法等身份关系实体法的理解和执行也存在许多问题
   对婚姻法本身理解和执行,也还存在不少错误和值得研究的地方。如有的法院对于表兄妹1966年结婚,婚龄已经四十年的离婚案件,也作为是“ 非法”的“无效婚姻”处理。[ 《表兄妹结婚 多久也无效》,《人民法院报》(法周刊 / 法律服务),2006年07月28日。]像这样的案件,还不是个别现象。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2006年判决了一起30年的表兄妹婚姻无效 ,[ 《表兄妹共枕30年 婚姻被判无效》,中国法院网2006年07月03日,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07/03/210134.shtml。]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06年判决了一起31年的嫡表兄妹婚姻无效。[ 《表兄妹同床共枕31载婚姻仍无效》中国法院网2006年02月15 日,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5353] 这充分暴露了法官对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历史和有关法律的溯及力知识了解掌握不够。根据1950年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属于任意性条款,不是禁止性条款。可见,根据习惯而结婚的表兄妹,其婚姻关系有效。现行法律对他们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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