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民事诉讼法》的“另一半”/王礼仁(12)
上述当事人诉讼难情形,虽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无法统计在法院案件中或认定为错案。但这种情形实际上是另一种情形的错案。
(九)婚姻审判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
婚姻审判质量不高,不是一个仅仅发生在边远山区和少数法院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性。包括发达地区法院判决的婚姻案件质量也不高,甚至一些很简单的问题也常常适用法律错误。如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8年9月23日的(2008)崇民一(民)初字第2808号离婚判决即是。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婚后不久,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且屡教不改”,但法院又因 “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要求夫妻和好”,而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双方不离婚。[中国离婚网http://www.lhabc.com/html/2009311142647.htm] 这一判决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婚姻法第32条所规定的离婚原因,属于绝对离婚原因,只要具有该条所列举的法定情形,调解无效,就应当判决离婚。
更可怕的是,不少婚姻错案和错误观点并没有被认为是错误的,往往以正面典型通过媒体广泛传播,扩大了对法院判决案件的负面影响,促进了错案的发展和蔓延。如身份案件不适用自认,这是基本规则,不能动摇。但有的法院则适用财产诉讼的自认规则处理身份案件,并认为身份关系案件也可以适用自认。这样的案例和观点竟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王长军《身份关系的案件是否都不适用自认》,2004-09-16《人民法院报》,http://old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4189 ]
又如,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后不得再主张婚姻无效,这是多么简单的问题!然而,就是这样简单的问题,却屡屡发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如今,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已经实施10余年了,但到目前为止,这种应当避免的简单错误仍在大面积延续。如2012年08月17日法制网转载了《乐清日报》的一个案例:乐清市人民法院宣告了一起重婚情形已经消失13年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结婚两个月后丈夫才与前妻离婚 13年婚姻被判无效,
法制网 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munity/content/2012-08/17/content_3776777.htm?node=35932:
《乐清日报》http://rarb.zjol.com.cn/epaper/html/2012-08/17/content_109921.htm] 这样的案件本身是错案,法院却把它作为处理正确的好的典型案例宣传,则是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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