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民事诉讼法》的“另一半”/王礼仁(13)
婚姻案件的错案现象可以说是太普遍了,限于篇幅,难以一一列举。但大家只要稍微思考一下就可以知道,在媒体上把明显的错案都作为好的典型报道或宣传,错案自然是一个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了。这当然不是媒体的问题,而是制度缺失造成了人们“普遍性盲视”。
总之,家事诉讼程序不健全,缺乏专业家事法官,特别是用行政诉讼和财产诉讼规则解决婚姻等家事纠纷,所造成的错案是非常普遍和严重的。只不过这些问题都被现行制度遮蔽了,人们不易识别和发现而已。只要不颠覆这种制度,不用家事诉讼规则取代行政诉讼和财产诉讼规则,不建立完备的家事审判体系,家事诉讼错案还会源源不断,大面积发生。仅就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来讲,只要有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存在,其错案就会层出不穷。这种制度性错案,在全国是罕见的,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将是黑暗的一页。
用财产诉讼规则解决婚姻等家事纠纷,普遍存在忽视职权主义诉讼原则等情形,也是非常可怕的。这方面的案件数量不是几千件、几万件的问题,而是几十万件,甚至上百万件的问题(家事案件每年在130万件左右)。应该说家事纠纷适用程序错误案件,其数字大得惊人。我曾对本市法院审理的婚姻案件作过调研,有高达80%以上的案件存在程序瑕疵(当然并非都是错案)。但因程序适用错误自然会造成大量的、普遍的实体处理错误。因而,“无边错案滚滚来”,并非夸张,只是我们没有认识,没有重视。
也许我是一个长期从事家事审判的家事法官,对婚姻审判现状太熟悉了;也许我的看法带有个人主观色彩,过于苛刻。但可以肯定的是:家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是整个司法审判中最突出、最普遍、最大的问题。这应该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尽管长期以来我对家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披露和批判,在一定意义上对提高家事审判质量可能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家事审判的质量问题,主要是制度存面的问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必须完善家事诉讼制度。
三、家事程序今何在——散落寻常百姓家
家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应当是不可质疑的。在前文中已经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这一问题:一是构建完备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不能缺少家事诉讼法;二是贯彻落实身份实体法的需要家事诉讼法保障;三是规范司法秩序,解决当前诉讼“难”与判决“乱”需要家事诉讼法。
同时,从家事案件的自身特点和数量看,也需要有专门的家事诉讼法。
第一、家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需要与之相称的家事诉讼程序。家事案件在管辖、当事人、起诉(包括诉的变更、合并、反诉等)、言辞辩论(不适用或限制适用辩论主义,采取职权主义)、诉讼中止和终结及承受、判决的既判力、调解程序等方面,都有别于财产诉讼,需要建立与之相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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