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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民事诉讼法》的“另一半”/王礼仁(14)
   第二、从家事案件数量看,具有现实立法价值。家事案件一般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5%左右。从《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占24.54%。[ 法律图书馆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2/20120717171122.htm]如果将占24.54%的家事案件,折算为案件数量则在130万件以上。而仅就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比例看,婚姻家庭案件一般在30%左右。此外,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死亡赔偿案件中、在涉及夫妻关系的民间借贷中以及以夫妻身份行使署名权、代理权、悼念权、遗体处理权等其它案件中,也涉及身份关系认定内容或法律适用问题。如此巨大数量的案件,没有一个程序法,法院怎么办案?调整如此巨大案件数量的法律,与有些法律相比,其立法价值又该大多少倍?
   可见,无论是从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看,还是从现实需要看,家事程序都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在修改或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家事程序是首当其中应当完善的内容。可以说它比已经列入立法修改中的“小额诉讼”等其他内容都重要。然而,连每年只有几件案件的“公益诉讼”也挤进了立法修改草案,而家事诉讼却不见踪影。
   那么,如此重要的家事程序哪儿去了?我们在渴望中寻求。令人失望和诧异的是:它竟然“散落寻常百姓家”。第一,家事程序目前根本没有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尚没有纳入立法规划;第二,家事程序也没有引起理论界的应有重视,其理论准备不足,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比较完整的符合中国特色的“国产”的家事诉讼法律草案或建议稿,只有一些不完整的或零星的家事程序立法建议内容,散落在学术界或民间学者手里。
   家事程序立法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就其原因来讲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重财产轻身分”,对身份关系缺乏应有研究,忽视身份关系的独有特性,从而将其与财产诉讼混为一谈,以致用财产诉讼规则代替身份关系诉讼规则。
   身份关系法和身份关系诉讼法不仅有其独立的品质,而且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大法”。为此,我们呼吁立法机关和法学理论工作者,尤其是家事法学者和民事诉讼法学者,应当重视家事诉讼法,抓紧立法立项和理论研究论证及起草工作,使家事诉讼法早日纳入立法计划,并尽快制定出台。
    四、家事程序“路”与“车”——两者并重两步走
    家事诉讼法立法目前面临两大困境:一是家事诉讼法没有纳入立法规划,其立法之“路”不通;二是家事诉讼法理论准备不足,其法律内容之“车”未备。如何解决家事诉讼法立法之“路”与法律之“车”,应当“两者并重两步走”,即立法立项与理论研究论证两者并重,家事诉讼法的“简装版”与“高档版”两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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