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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民事诉讼法》的“另一半”/王礼仁(15)
   (一)家事程序立法立项与理论研究论证两者并重
   有车必须先有路,有路才能刺激造车或买车。因而,首先必须解决立法路径不通问题,力争早日纳入立法计划。但车有时又可以反过来推动修路的步伐。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要把争取立法立项与家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论证两者并重。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影响。家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越成熟,影响越大,立法立项就越快,法律出台就越快。
   目前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成立家事诉讼法民间学术研究机构或团体,负责家事诉讼法的宣传和研究方面的组织工作。二是壮大家事诉讼法研究队伍,集体发声,形成影响合力。尤其是要有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大家或权威学者重视和参与家事诉讼法的研究制定。家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如果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大家或权威学者不重视、不参与家事诉讼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家事诉讼法可能难以出台,至少要晚出台。三是加强家事诉讼法立法价值和家事程序应用价值宣传。四是强化沟通渠道,加强向立法高层传递立法信息,让立法高层了解家事诉讼法,重视家事诉讼法。
   (二)家事程序法律之“车”,“简装版”与“高档版”两步走
   家事诉讼法内容庞杂,从法律名称到家事案件范围、法律体系安排、具体内容设计、家事案件审判机构与家事法官的设置、非诉机构的设立、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安排等,都需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理论论证工作。因而,目前要制造一部国产的、高档的家事程序法律之“车”,还非一件易事。据说,台湾花费十年时间才于近期出台了一部家事诉讼法。
   我国要想在短期内完成一部体系完备的高质量的家事诉讼法,或者在民事诉讼法中设一编体系完整的高质量的家事诉讼法,都是非常困难的。要建立一套体系完整的家事诉讼制度,则可能旷日持久。但家事诉讼程序则是司法实践中的“燃眉之急”,时不我待。因而,家事诉讼法应当采取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粗后细,分步完成的立法思路。目前可以考虑“急用先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必要时也可采用司法解释形式)将司法实践中亟待规范,且理论成熟可以规范的内容,先制定一个简要的家事诉讼规则,供司法实践先行适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燃眉之急,待条件成熟后再颁布完备的高质量的家事诉讼法。比如下列内容可以先行规定:
   1、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没有争议或有定论的家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如身份关系案件实行职权审理原则、家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原则、调解原则等,都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没有争议的内容,可以先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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