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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民事诉讼法》的“另一半”/王礼仁(16)
   “身份关系案件实行职权审理原则”,这是身份关系案件与财产案件的主要区别所在。明确这一原则,有利于纠正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一律用财产诉讼规则处理身份关系案件的作法。
   2、明确家事案件的范围,特别是要明确婚姻效力纠纷统一由民事程序(或家事程序)解决。
   “婚姻效力纠纷统一由民事程序解决”,是规范家事诉讼案件范围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划分婚姻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界限,厘清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诉讼难与法院判决乱。
   3、明确规定各种婚姻之诉和婚姻附带之诉合并审理。这一规定可以纠正和规范目前将婚姻效力纠纷与离婚纠纷分案审理(即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婚姻效力提出异议后,必须另案诉讼)的作法,有利于提高案件效率和案件质量。
   4、其他一些应当规定且理论成熟可以规定的内容。如婚姻无效之诉、婚姻可撤销之诉、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以及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审理程序等。
  可以说,只要解决了上述问题,也就解决了当前家事审判中最突出或主要问题,基本上可以规范家事审判程序,满足家事审判的基本需求。

  王礼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三峡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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