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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民事诉讼法》的“另一半”/王礼仁(7)
   1、法官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完全依靠当事人举证定案
    具体表现在:(1)在证据收集上,一律实行一般财产诉讼规则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把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当事人。对于该依职权主动调查的婚姻事实,不依职权主动调查,完全凭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定案。(2)对庭审中涉及的重要婚姻事实,则往往以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否认。对案件的真实事实或真正的离婚原因没有揭示;对潜在的矛盾没有解决。如有一农村妇女在法庭上陈述:自己曾遭丈夫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脾脏破裂,由于当时丈夫承认了过错,为了免使家庭破裂而没有提出离婚。但丈夫却暴行不改,过了一段时间,又开始实施暴行。有几次遭丈夫毒打后逃跑,丈夫携刀追赶至村委会,村委会干部解救才得以脱险。为此,该妇女逃离家庭,然后起诉离婚,但法院则认为该妇女的当庭陈述,没有证据证实,而驳回其离婚请求。(3)对于婚姻案件中的举证期限,也死抠财产诉讼的“证据失权”制度,对于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大都以“证据失权”为由,不予采纳。还有的认为,一审没有提出的婚姻事实或证据,二审不能提出。(4)对于当事人要求法官调查的证据,也以不属于职权调查范围为由,不予调查。如对婚姻有效与无效不调查;对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不调查;对一方提出另一方有重婚或同居的事实不调查;对一方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不调查;对一方提出另一方有婚外情的事实或线索,更不调查和核对;等等。
   由于一切全凭当事人举证定案,不仅导致许多案件都以当事人的证据不力而不予认定或驳回诉讼。还有不少离婚判决,完全依靠两、三张纸的开庭笔录定案,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几个很单薄的证据定案。有的离婚案件,甚至简短的离谱。比如一个离婚判决的事实部分,不到150个字(最短的只有122个字),竟然就解决一个三、五年,甚至几十年的婚姻。
  2、法官不斟酌当事人未提出之事实,对自认、认诺等规则适用存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一般诉讼程序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但对认诺、不争事实如何认定和处理,没有规定。在婚姻案件中,法院能否斟酌当事人未提出之事实,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不仅在自认的适用上仍存在不少问题。对于认诺、不争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基本上是按照处理财产案件的规则处理的。法官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之事实更未加斟酌。如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事实,只要当事人没有提出,法官都不加斟酌或考虑。
   3、在案件处理方法上,忽视婚姻案件的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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