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兼探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问题/秦旭东(10)
其次,在立法架构上,既要将优先权制度科学合理地融入既有的和将来完善了的担保法体系当中,又要保证优先权制度体系内部的统一均衡,通盘考虑,科学设置,实现立法的统一和协调。
就前一要求而言,宜将优先权与我国现有担保物权体系中的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相并存。虽然优先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涵盖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但若以优先权吸收留置权,将破坏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成本太大。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并存,既能保持优先权制度的统一性、独立性,又可以将优先权制度与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相协调,立法操作也较易行,只须在优先权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上注意与现有担保物权的内容相协调和互补,以避免重复立法。31
就后一要求而言,宜将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进一步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在特别法(相关单行法)和基本法(《物权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在基本法中要规定优先权的总则性的内容,如优先权的定义、性质、特征、效力及法律适用等,并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各种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整合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优先权,使其在效力上,结构上,权力的行使方式、期限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在同一权利体系内实现统一”。 32一般优先权主要考虑涉及国计民生、须加特别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诉讼费用、税款、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金、债务人及其家属的丧葬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共益费用的优先权等。特别优先权主要考虑动产和不动产利益首先满足谁最公平、最公正的那些社会关系。动产特别优先权方面,如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旅店主人优先权、运送人优先权、动产保存人优先权、动产出卖人优先权、耕地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或农药提供人优先权、无因管理人优先权等;不动产特别优先权方面,如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不动产出卖人优先权、不动产资金贷与人优先权、共有物分割人补偿金优先权等。至于具体内容的选择取舍,还要考虑现有担保物权体系中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相关立法的内容,以避免重复立法,特别是要避免与留置权的规定相重复。现有特别法中已经规定了的,如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可不变动其规定,以后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在其它特别法中作出相应规定,但是特别法的规定要同基本法相协调,适用中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准用基本法的规定。
1、参见张国香、孙贤程:《工程款拖欠引发法律思考》,《人民法院报》20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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