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简易程序简评/贺园丁(2)
3.提高了对简易程序审理组织的要求。此次修正案则淡化了独任制、突出了合议制,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4.明确公诉案件控方须出庭、相应调整了辩论主体。此次修正案则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同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对庭审顺序和环节作了进一步的灵活简化处理。此次修正案则在现行刑诉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起诉书副本、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6.适当调整了简易程序的审限。此次修正案则在加以调和的基础上统一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正当性语境下新刑事简易程序之评价
应当说,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对于简易程序做出的上述修改较好地处理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总体上是进步的。
首先,从立法框架来说,此次修法整合了“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有关规定,在基本法层面上确立起了全新的统一的简易程序体系;从而避免了以往“普通程序简化审”在立法依据正当性上面临的批判。
其次,从对诉讼经济与效率的促进来看,此次修法大幅扩张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实现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庭审环节的简化上,相比现行简易程序,新简易程序更进一步,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在审理期限方面,新的简易程序虽然比现行简易程序在审限上例外地有所适当延长,但较之现行被告人认罪案件所适用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而言,审限却是大大缩短,无疑有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最后,从正当审判与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来看,此次新简易程序的一大亮点就在于赋予了被告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上拥有独立的选择权,符合国际简易程序立法潮流;规定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控方不出庭导致控审不分、被告人无法有效行使辩论权的弊端,有利于确保诉讼构造的正当性、强化检察院公诉职能、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审理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可以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有效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更大程度上保障被告人获得正当审判的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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