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约监督员制度初探/余 韬(3)
(二)畅通监督信息获取渠道
充分的信息掌握是有效开展监督的前提。对于当前法院特约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渠道不足的问题,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推进法院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促使特约监督员更好地掌握法院工作信息,更好地发挥监督功能的有效途径。二是强化法院对特约监督员监督行为的配合。法院应进一步明确监督员在公民权利范围内的申请资料公开、访谈、旁听等渠道和程序,为特约监督员履职创造更好的条件。三是加强人大等有权机关对特约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的支持。对于特约监督员无法自行调查的线索,应允许其向人大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由其依照职权开展进一步调查和监督,为特约监督员提供坚强的后盾。
(三)强化监督结果的制约力度
特约监督员对法院制约力量的薄弱已经成为其功能发挥的主要阻碍之一,也使得特约监督员制度在效果上与信访、投诉等社会监督方式相比缺乏明显优势,提升特约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刚性效力是特约监督员制度发展的关键环节。然而,基于法律保留原则,未经法律授权的特约监督员并没有直接要求法院作出决定的权力。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程序建议权上考虑,即继续延续既有的批评、建议和要求答复的监督方式,但在监督员对答复不满意或法院拒绝答复时,视情况向相应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建议,由人大依法予以监督,从而提高监督员的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实效。
(四)提高特约监督员自身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
仅有完善的制度而缺乏积极主动的监督意识,所谓的监督只会徒有虚名。在特约监督员制度中,除了选择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较强监督意愿的群众担任监督员外,更重要的是加强人民群众特别是特约监督员的民主教育、法制教育,促使其充分了解自己参与国家管理和法律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形成自觉的监督意识。同时,特约监督员履职能力的提高也是增强制度效果的必备因素。由于特约监督员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性,部分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的能力较为薄弱,为此,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应根据各自职权,分工配合,开展法制宣传,对特约监督员的政治素养、履职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培训,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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