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上请求权制度/侯利宏(12)
若租赁权,既无对抗力又无占有,则其为一般的单纯的债权,不具有给以特殊保护的理由,因此,不承认其上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综上,物上请求权的扩张一般的否认了债权之上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而仅扩及于有对抗力的租赁权(债权)和有占有的租赁权(债权),即其为有限制的物上请求权的扩张。
第三章 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
第一节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一、构成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其所有物的权利(rei
vindictio)。其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相对人无权占有其物。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的物。其发生原因如何、其期间长短、占有人善意或恶意、有无过失在所不问。若占有人有正当权源,如有地上权或质权或债权等时,该物的占有人得进行抗辩,而继续其占有。
二、共有某物时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当某物上的所有权为共有时,若共有人中的一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行使权利,其他共有人能否行使物上请求权,学者的见解不一,有肯定者、也有否定者
。否定的理由大致为,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全部使用、收益,这一点法有明文,故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为,对于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抽象的存在于共有物的全部,在分割前无从具体辨明各具体部分分属哪一共有人所有,因此性质上不可能为其他共有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各共有人不能主张物上请求权,仅能主张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此种见解乍看之下,似乎有些道理,但仔细分析就可发现其不足。共有人的权利抽象的存在于共有物的全部,意味着共有物的每一个具体部分都应为共有人共同使用、收益,因此,若任何共有人独自使用、收益共有物的某一具体部分或全部,从而阻碍了其他共有人对该部分的使用、收益,这当然应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的侵害。持否定说者,以共有所有权的抽象存在为前提,而推论性质上不能为其他共有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只能说明其在回避抽象思维的艰难,或认为其如此简单的作否定的推断,不过是为掩盖其思维混沌。因此,共有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行使权利时应肯定其他共有人得请求返还占有或除去妨害。
三、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一)请求权主体须为所有物的所有人。无论为单独的所有人或为共有人皆无不可。在共有的情形,如为分别共有时
,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为返还共有人的请求者,仅得为共有人全体利益为之(台湾省民法:821条);若为公同共有时,权利的行使应由公同共有人全体同意(台湾省民法:828条2项)。此种权利非为专属权利。因此,请求权人得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所有人将其所有物出租他人,由承租人占有该所有物,在此期间,所有物被第三人侵夺时,所有人是否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如何行使?判例实务持肯定的立场。不过。简单的肯定所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尚有疑问。正如日本学者柚木馨所言,“所有人行使此种返还请求权,如系请求对自己返还,不但取得较第三人侵夺前大的权利,且发生侵害承租人权利的结果。盖物之所有人将其所有物出租后,仅仅处于间接占有人地位而已,若竟得请求向自己返还,则使自己变为直接占有。同时,从承租人方面观之,则原为第三人侵夺其占有,现变为所有人侵夺其占有”。因此,所有人于此种情形下若行使返还请求权,不能请求向自己返还,而仅得请求向承租人返还。与此同时,若承租人的占有是被第三人侵夺的情形下,其也得提起占有之诉,请求向自己返还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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