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上请求权制度/侯利宏(13)
所有人出租其所有物,承租人合法转租的,于
租赁终了之时,纵次租赁合同尚未终了,该依转租合同占有所有物的人构成了无权占有。此时,所有人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承租人未经所有人同意而转租,次承租人占有所有物时,所有人不对次承租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为在所有人未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尚不能说次承租人为无权占有,只有所有人终止合同后,才得以向无权占有所有物的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二)相对人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的无权占有人,即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纵曾占有其物但现在未有其物之人,纵令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于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可向其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所有物,即使得向其请求返还也非其为给付,显无实益。
关于相对人是否仅仅限于直接占有人,有消极与积极两种学说。消极说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系以物的交付为目的,间接占有人并无事实上支配其物,故由间接占有人交付其物,实系不能,因此相对人应仅仅限于直接占有人;积极说认为,间接占有人也得成为相对人,因为,虽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物的交付为目的,但是物的交付并不以现实的交付为限,间接占有人得以其对于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也是交付。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后说理由充分,因此,应以后说为是。
(三)物上请求权的效力。最主要的是,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即移转所有物的占有。占有移转的方式有以下三种,即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及简易交付。但对物上请求权的效力而言,一般仅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简易交付的情形极为少见。
此外,还有孳息返还、损害赔偿及占有人的费用求偿问题:1、善意受让人仅负提起诉讼时现存孳息返还的义务;恶意占有人,则不论诉讼前后,凡已取得孳息及可能的孳息,均负返还义务。2、善意占有人对诉讼前的损害,除有重大过失外,无赔偿义务,于诉讼时起视同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无论有无过错,应对标的物的损害负赔偿义务,但能证明标的物为原告所占有仍不免发生损害的除外。3、善意占有人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均得求偿;恶意占有人仅必要费用得为求偿。
四、货币或金钱的返还问题
(一)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其具有强制的通用力,基本原则是,货币一经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货币被做成封金,则封金即具有与一般物相同的属性,封金移转占有,所有权得不移转。因此,所有人的封金被他人侵占或无权占有的,只要封金未被打开,所有人的地位就不会丧失,其得对相对人提起所有物妨害之诉,请求返还封金。同样,即使是一般的通用货币,其被夺取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占有后,若仍能识别,如装在某钱袋的货币连同钱袋被盗窃或作为支付手段,丧失货币占有的人没有给付货币占有人货币的原因而请求返还货币时,该货币仍存在于钱袋之中,应解为丧失货币占有的人,并未丧失其对货币的所有,而仍保持这其货币所有人的身份,因此得以所有权为基础请求所有物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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