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上请求权制度/侯利宏(15)
但是,当定金合同或契约当事人有关于把定金单独放置以免与定金接受人货币混合的特殊约定时,则定金支付人的货币所有权不丧失,因此,当定金接受方丧失保留定金原因时,定金支付人的货币返还请求权为物权的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二节 所有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一、要件构成
所有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也称所有物保全请求权,是指所有人于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除去的权利。
其构成的要件为,所有权发生丧失占有以外的妨害,妨害人是否有故意、过失在所不问,妨害是否基于妨害的行为在所不问。所谓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妨害须满足以下条件:1、妨害须有存续。若妨害状态短暂即逝,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成为损害赔偿的原因,但不能认为是所有权的妨害。2、妨害须为不法。所有人有容忍义务的,妨害人得为抗辩,而不构成所有权的妨害。容忍义务发生的适用主要有,(1)基于法律规定的容忍义务,如民法关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及相邻关系的规定。(2)基于他物权发生的容忍义务。他物权是对所有权一种限制,他物权人对所有物的使用收益,所有权人有容忍的义务。(3)基于债权发生的容忍义务。如所有人出租所有物之时,对承租人的使用有容忍的义务。当然,此种容忍的义务,应由妨害人进行举证。
妨害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事实上的妨害,如擅于他人土地上通行、或不为防止设备使噪音、粉尘等进入他人土地、或邻人土地上的树木倒入所有人的庭院而妨害其所有权的行使。2、法律上的妨害,如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土地登记错误时,如甲的土地被登记为乙所有。此时,错误登记是否构成法律上妨害,在承认物权行为的法律制度之下,应区别情形而为判断。当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物权登记有效时原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不发生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其仅得依不当得利的方法请求涂销登记。此处的涂销登记请求权为债权的请求权,其将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原因行为为侵权行为,物权登记无效时,所有权人不丧失所有权,其于第三人信赖该登记取得权利之前,得请求涂销该错误的登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已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而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因此,只要原因行为无效,所有人都不会丧失所有权,该错误登记则构成对所有权的妨害,所有人得据以提起所有权妨害请求权,请求涂销错误的登记。
关于否认所有人的所有权是否构成妨害,尚有疑问。有人认为不构成对所有权的直接妨害,以确认之诉确认所有权的存在,即可除去该不安的状态;有人则持相反意见,认为非肯定妨害除去请求权不足以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因为确认所有权之后,对方可能继续声称该物为其所有。此两种见解都有其道理,但共同的缺点是,仅于抽象的理论中讨论问题,而未结合实际。依笔者拙见,所有权被否认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否认所有权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口头的宣称、(2)起诉主张其有所有权、(3)无权占有他人的物并主张其有所有权。在第一种情形下,对所有人而言,根本不构成实际的妨害,对方并未得到任何好处;在第二种情形下,其提起诉讼后,负有举证责任,当然最后的结果是,其输定了;在第三种情形下,得以自力救济或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所有物或请求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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