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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请求权制度/侯利宏(6)
相比较而言,德国的物上请求权制度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体系上表现出了严谨的逻辑,无疑在这方面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参考的。但是正如上文所提及的,物权法中也有打上深深民族烙印的内容,如物权的种类,对其不能盲目抄袭、照搬,否则只能是东施效颦。因此,我国的物权制度既要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也要考虑自己的传统。
第二章 物上请求权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物上请求权概述
一、意义与种类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全能,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见本章第四节)。
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回复原状请求权相区别。填补侵权行为所生损害的方法,有货币赔偿和回复原状,即货币赔偿请求权与回复原状请求权。此种因侵权行为而生的回复原状请求权是对过去损害进行填补的一种方法。而物上请求权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排除或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预防。
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样态可分为以下几种,(1)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物权的标的物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3)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一)对物上请求权性质的争论
在此欲对物上请求权的性质进行探讨,因为这不仅有其理论上意义,更重要的是这关系到实务中物上请求权的命运,即其生死存亡问题。关于其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债权说,认为物权的请求权系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的权利,属债权性质的权利。
2、物权作用说,也称物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日本判例采此见解。
3、准债权说,认为其为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从属于基础物权并与之共命运。
凡此种种,不无道理,但又不无偏颇。其中的债权说及准债权说的前提无非是把请求权视同债权,然而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请求权非为债权内容的全部,债权主要内容原在受领债务而的给付。物权作用说,否认物上请求权的独立性的做法未免走得太远。虽然,物上请求权依附物权而发生、移转、消灭,但是,还具有区别于物权的禀性,如物权为支配权,非为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仍具有请求权的某些属性,以请求他人给付为内容,即二者是相区别的权利。因此,以上诸种观点都不足采。简而言之,一方面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区别于物权;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又是物权的作用,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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