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上请求权制度/侯利宏(8)
对竞合的请求权,当事人可择其最有利者而适用,一旦目的达到,诸请求权同归于消灭。某一请求权若因未达目的而消灭,其它请求权不受影响。
第二节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一):给付不能与转化
一、物上请求权的给付不能与转化
物上请求权,如上所述,在内容上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与债权的请求权相同。因此,存在着给付不能的问题。所谓给付不能,是指实现给付的内容为不可能。此不可能非为物理学或逻辑学上的法则,而为社会上或法律上的观念。能与不能,有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理由的,也有出于社会经济上理由的。如某工事已经完竣,将其撤去虽非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但耗资巨大,势必导致劳力的空费,在社会经济上的损失很大。也就是说,此种情形构成了社会经济上的给付不能。此时,原告不能基于所有权而请求妨害的除去,仅能请求损害赔偿(对此一问题,后有详述)。
物上请求权给付不能时,如何救济,对关于(债权的)给付不能的规定应解为有适用的余地。如果物毁损、灭失不能返还,或妨害在社会观念上已无法除去或预防,则构成物上请求权的给付不能。此种情形下,发生物上请求权的转化,具体如下:
(一)物上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或妨害预防请求权,仅存于返还、除去或预防尚为可能的场合;如果返还、除去或预防一旦归于不能,则除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规定救济外,别无他途。具体而言,因可归责于给付人(请求权的相对人)的事由而致给付不能时,给付人应负损害赔偿义务。但是,在返还请求权的给付不能的情形,侵夺他人物负返还义务的人,在因该不可抗力而灭失或因发生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返还或毁损时,仍应负赔偿责任;但物的毁损、灭失或不能返还,虽无侵夺行为也不免发生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关于返还请求权的给付不能,若返还义务人是侵夺取得物的占有,则无论其有无过错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若返还义务人是善意或合法取得物的占有,如因拾得或被交付等而取得物的占有,此时仅于其有过错时,始有返还请求权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化。
(二)物上请求权转化为代偿请求权
此种情形,一般发生在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的给付不能的场合。给付不能因第三人引起,而给付义务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物上请求权人得向给付人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此即为代偿请求权。
二、物上请求权的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
民法中关于给付,尚存在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的规定,应解为物上请求权也适用该相关的规定。给付人对请求权人应赔偿因自己迟延而生的损害(参见台湾省民法:231条;德国民法:286条);请求权人迟延受领给付的,给付义务人仅就故意及重大过失负其责任(台湾省民法:237条;德国民法:300条)。一部给付(即不完全给付)的,给付义务人对未给付部分负损害赔偿责任;发生加害给付(也属不完全给付),即引起请求权人或受领义务人权利损害的给付,此时,给付义务人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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