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上请求权制度/侯利宏(9)
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二):物上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一、序说
物上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与物权同存亡共命运,物权消灭,物上请求权也随之而消灭。物毁灭致物权绝对的消灭,或因交付致物权相对的消灭时,物权的请求权也相应的消灭,对这一点未有异论。但是,物上请求权是否罹于时效,尚未有一致的见解。
(一)德国的立场是,一般地规定请求权因消灭时效(30年)而终止其效力(德国民法:194条1项),但依登记而生的请求权除外(德国民法:902条1项)。物上请求权也是请求权的一种,因此除登记的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以外,皆应罹于消灭时效。
(二)日本民法对此一问题未有明确。根据其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物权的请求权是否也适用该条款并非没有疑问。不过,其判例对此作了明确判示,“基于所有权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物权的一个作用,非由此所发生的独立的权利,因此不得不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本身一样,不罹于消灭时效。”与此同时,日本的学说也持同样的见解,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没有理由离开物权而独立存在,因此不能脱离物权单独的罹于消灭时效。如果物权的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则所有权将变成没有实质内容的空虚的所有权。因此,只要出现物权的侵害,物权的请求权就会不断的发生。总之,日本的实务及学说都认为物权的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
(三)我国台湾省
在此一问题上争论颇多,因为民法典对物上请求权的命运没有明确,而仅规定“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台湾省民法:125条)。对其进行解释的判例认为,“民法125条所称之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内,此项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完成后,虽占有人之取得时效尚未完成,占有人亦得拒绝返还”。然而学说之上有很大的争论,下文将对此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
二、学说分析
台湾省,对此问题进行争论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肯定物权的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的学说,认为既然民法关于消灭时效的规定统称为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为请求权的一种,则其也应因时效经过而消灭;若物权的请求权不罹于时效,则无异于纵容物权人长期不行使其请求权,从而将助长权利滥用之弊,也等于承认权利人不负有依诚信原则,顾虑其权利之社会机能,而妥善行使其权利之义务;物上请求权消灭后,所有权人保有物权并非失其作用。若时效完成后,由第三人取得物之占有时,其时效应另行起算,所有权人又得行使其物上请求权。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