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耿卓(9)
[22]在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大致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房屋征收给予的补偿,二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征收给予的补偿。对于无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征收后权利人可以重新申请新的宅基地,因此此部分征收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对于受让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此部分征收补偿款应归该权利人所有,只有在符合申请条件时才有权重新申请宅基地,即在征收后没有宅基地;为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在重新申请宅基地和获得征收补偿款之间选择。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参见邵忠华、褚玉兰:《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人民司法》2010 年第 18 期。
[23]参见韩世远:《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政治与法律》2005 年第 5期。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上的规定,因此不存在在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时终止法定租赁权的问题,可以设定法定租赁期或以房屋存续时间为限,但不得再改建、翻建或重建。
[24]这只能适应于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出处:政治与法律 2012年第5期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 )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